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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國83年6月2日前立法委員趙少康召開記者會舉發臺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之桃園廠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二) 民國85年RCA公司提出場址整治調查,經環保署審查核准後,RCA公司於85年10月展開整治工作(包含土壤及地下水)。

(三) 場址內土壤部分已於87年整治完成,地下水部分則持續進行整治。

(四) 民國89年2月2日發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後於90 年11 月21 日發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五) 桃園縣政府於91年4月26日依法公告RCA場址為控制場址。環保署於93年3月19日公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並 於94年8月19日由桃園縣政府公告劃定地下水管制區。

(六) RCA公司提出之整治計畫,經多次審查,並要求RCA公司進行修訂,最後於民國98年10月26日核定整治計畫,採用加強還原脫氯法(ERD),整治期限至100年5月。

(七) 旋因RCA廠址整治未如預期,陸續辦理2次整治計畫變更並經委員會審查通過。另本府於105年4月27日再次核定RCA公司所提之整治計畫第三次變更,改善期限至108年4月26日,主要變更內容包含場內灌注工法加強及灌注藥劑改良 ,另將場址外地下水管制區域範圍納入整治範圍,整治目標訂為低於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八) 然RCA公司第三次變更計畫未能如期完成改善,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規定,RCA公司已於期限前提出整治計畫第四次變更,經本局審查核定後該公司刻正執行整治中。

(九) 本案自99年成立專家學者監督小組,並定期召開專家學者監督會議,環保局為督促RCA公司加速整治,讓整治工作能在環保局強力監督下有效執行。

(十) 本局仍持續宣導管制區內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以維護民眾用水安全。

場址及管制區範圍圖RCA 場址及管制區範圍圖
監督小組會議監督小組會議
ERD 系統注藥照片ERD 系統注藥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