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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沿革
政府鑒於環境污染日益嚴動,必須積極保護環境,推行公害防治,改善國民生活環境,當作政務上之重要措施。
行政院乃於 68年4 月19日第 1627次會議通過「加強台灣地區環境保護專案」。台灣省政府為配合現代社會環保意識之要求,於77年同意本縣等12個縣市成立環保局。本局成立之初,原編制職員52人,分4課4室辦公,86年4月擴大編制為87人,分5課4室,89年機關修編分7課4室,92.1.1機關名稱由「桃園縣環境保護局」修編為「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93年編制員額擴大為92人,95年編制員額擴大至100人,97年1月16日機關組織修編為8科3室 ,100年1月1日起編制員額擴大為167人,機關組織修編為8科4室。
桃園縣改制直轄市計畫業於102年5月3日經行政院正式核定,內政部於102年5月31日發布,並自103年12月25日改制為桃園市。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新設之直轄市政府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於103年9月25日以院臺綜字第1030051279號令核定發布「桃園市政府組織規程」,並經考試院於103年10月6日以考授銓法五字第1033892515號函同意備查,爰依桃園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103年12月25日正式升格改制「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編制員額仍維持167人,機關組織修編為8科5室。本局組織規程第8條及第13條條文暨編制表修正案,業經考試院108年4月22日考授銓法五字第1084804957號函同意備查,機關組織仍為8科5室,編制員額減為160人。
本局所屬環境清潔稽查大隊業經考試院104年10月3日考授銓法五字第1044032240號函部份同意及105年8月31日同意備查組織規程及編制表,並自103年12月25日生效,機關組織5組3室,編制員額100人。
本局所屬海岸管理工程處業經考試院108年4月22日考授銓法五字第1084804857號函同意備查,溯自107年3月15日生效,機關組織4科3室,編制員額42人。
因應組織員額增加,本局業經考試院109年9月23日考授銓法五字第1094972207號函同意備查修正編制表,員額增為172人;環境清潔稽查大隊業經考試院109年9月23日考授銓法五字第1094972230號函同意備查修正編制表,員額增為101人;海管處業經考試院109年9月23日考授銓法五字第1094972210號函同意備查組織規程及編制表,員額增為45人。
因應國際推動資源永續循環趨勢,配合環境部各司署對接業務,修正本局暨所屬機關組織規程及編制表,本局業經考試院112年12月13日考授銓法五字第1125644093號函同意備查,單位為7科5室,員額減為154人;環境清潔稽查大隊更名為環境管理處,業經桃園市政府112年11月24日府人企字第11203245312號令發布,單位為6組3室12區中隊,員額數不變;海岸管理工程處更名為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經桃園市政府112年11月24日府人企字第11203245311號令發布,單位為5科4室,員額增為7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