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設備相關問題
一、 公私場所設置之飲用水設備須遵守什麼規定?
於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須依照「飲用水管理條例」及「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之規定, 進行設備之維護、紀錄、檢測水質及公布結果等工作,其設備之出水水質亦必須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其相關規定請參考環境部網站。
二、 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八條所述指定公告者為何?是否已公告?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公私場所,設有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 應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市(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始得使用。目前本署尚未公告任何場所,故無須辦理登記使用事項, 公私場所請依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之規定,所有公私場所仍應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 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辦理「定期維護」、「定期檢驗」、「作成紀錄」、「公布紀錄」、「紀錄保存備查」等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