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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案

  • 發布單位:化學物質管理科
  • 資料提供單位:環境保護局

目的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11條規定)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准登記,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

相關法令及規定 

  1. 環境用藥管理法。
  2. 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3. 環境用藥各項許可申請及檢驗收費標準

申請方式 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環境用藥管理資訊系統https://mdc.moenv.gov.tw/MDC/

作業天數  (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11條規定)應具之文件及資料齊備者,應於45日內完成審查。但內容複雜特殊者,得於通知申請者後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45日。

收費標準  

  1. (申請)審查費:3000元
  2. (變更、換發)審查費:1500元
  3. (僅變更業者名稱、地址、負責人: 500元)
  4. (領照)證照費: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