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11條規定)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准登記,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
相關法令及規定:
- 環境用藥管理法。
- 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 環境用藥各項許可申請及檢驗收費標準
申請方式: 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環境用藥管理資訊系統https://mdc.moenv.gov.tw/MDC/
作業天數 : (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11條規定)應具之文件及資料齊備者,應於45日內完成審查。但內容複雜特殊者,得於通知申請者後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45日。
收費標準 :
- (申請)審查費:3000元
- (變更、換發)審查費:1500元
- (僅變更業者名稱、地址、負責人: 500元)
- (領照)證照費: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