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公告「餐飲業集排氣系統及空氣污染物去除設施設置規定及維護管理方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生效。依據:桃園市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二項。
主旨:修正公告「餐飲業集排氣系統及空氣污染物去除設施設置規定及維護管理方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桃園市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