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1年12月15日以環署循字第1111165131A號令修正發布
- 為落實廢棄物再利用管理,全程追蹤流向,確保妥善清理,本辦法修正要點如下:
- 明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受託清除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應以其經核發機關核准之車輛進行清除,與機構管理一致,以達全程流向追蹤。
- 針對特定再利用產品,明定其限制使用地點、應符合之品質標準及檢測頻率,並規範銷售對象、清運機具應裝置GPS、申報至最終產品流向及聯單遞送方式。
- 增列不符合特定再利用產品相關規定之處分,以避免再利用機構以銷售之名行不法再利用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