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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1年11月29日以環署循字第1111138245號令修正發布

  • 發布單位:事業廢棄物管理科


  1.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1年11月29日以環署循字第1111138245號令修正發布

  2. 為加強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對其依法設置之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應專責專任從事廢棄物管理責任,簡化行政程序並推動機構依法設置專業技術人員申請設置及代理異動之電子化申請作業,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說明如下﹕

    1. 新增清除處理機構應置之專業技術人員應專責專任,並不得從事污染防治無關之工作。(修正條文第六條)

    2. 新增清除處理機構需依法設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者應採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市)環保主管機關申請人員設置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及第二十五條)

    3. 修正依本辦法規定需檢附資料為外文者得免附中文譯本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