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合住宅的污水處理設施,如設置時經下水道主管機關(市政府工務局或建設局或水務局)認定應設置專用下水道系統者,設計達500戶以上者應設專責人員。二、如未經認定應設專用下水道者,以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制,無須設置專責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