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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住宅的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是否應設廢水處理專責人員?

  • 發布單位:環境保護局

一、集合住宅的污水處理設施,如設置時經下水道主管機關(市政府工務局或建設局或水務局)認定應設置專用下水道系統者,設計達500戶以上者應設專責人員。
二、如未經認定應設專用下水道者,以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制,無須設置專責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