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環評書件(包括環境影響說明書及評估報告書等),均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主管機關」之分工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附表一「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及監督主管機關分工表」而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