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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環藥須許可,攜帶環藥限自用

  • 發布單位:化學物質管理科

進口環藥須許可,攜帶環藥限自用

🔸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9條規定🔸

民眾出國可攜帶 #少量自用 環境用藥進口

不得以航空、海運、快遞郵包等方式進口環境用藥

🔸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四條附表🔸

少量攜帶進口之環境用藥限定數量及規定:

▸液體總量1公升以下(含1公升)

▸固體總量1公斤以下(含1公斤)

▸經常出入境者,每月僅能攜帶1次

▸以過境方式入境者,不得攜帶環境衛生用藥

🔸千萬不要販賣

未經許可輸入環境用藥,依法可處新臺幣 30 萬至 150 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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